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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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1 2020 年 4 月 19 日 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 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 组《关于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的 批复》(皖保组 [ ]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 [ ]13 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限 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核定租金,向本县域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出 租 的 廉 租 住 房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本细则所称无住房是指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新就业职工和有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即:没有自建私房、房改 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 (含已签订合同未 取得产权证 )等。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 于 15 平 方 米 。 本细则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 庭发放的货币补助,以增强其租赁住房支付能力。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建设统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统 筹。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坚持“以镇为主、适度调剂,并 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政策研究、住房保障政策业务 培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保障性住 房的建设,负责配租房源的筹集和实施配租以及参与运营等管理 工作。 产权人是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提供房 源和租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工作。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保办 (设于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实物配租工作, 县本级(除开 发区)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开展,其它的在县住保办的指导下, 由 所 在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 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 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 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资 格 审 核 的 准 确 性 。 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信用管理档 3 2020 年 4 月 19 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 二 章 准 入 第八条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 庭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 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 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 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 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 申 请 。 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 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县人社 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资格的复审。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 房 , 应 当 ( 一 )  同 时 具具 有 本  备 下 列 条 件 : 县 城 镇 户 籍 ;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 家 庭 标 准 ;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范围 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4 2020 年 4 月 19  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 本地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 履 行 起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二)在就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 房 ,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一 )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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