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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1
2020 年 4 月 19 日
南陵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送审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
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
组《关于对芜湖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并轨使用请示的
批复》(皖保组 [ ]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 [ ]13
号)、《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县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限
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核定租金,向本县域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无住房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出 租 的 廉 租 住 房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本细则所称无住房是指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新就业职工和有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无自有住房,即:没有自建私房、房改
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 (含已签订合同未
取得产权证 )等。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 于 15 平 方 米 。
本细则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
庭发放的货币补助,以增强其租赁住房支付能力。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建设统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统
筹。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坚持“以镇为主、适度调剂,并
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县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政策研究、住房保障政策业务
培训、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保障性住
房的建设,负责配租房源的筹集和实施配租以及参与运营等管理
工作。
产权人是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提供房
源和租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工作。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保办
(设于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实物配租工作,
县本级(除开
发区)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开展,其它的在县住保办的指导下,
由 所 在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或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
县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工
商、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
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住建委、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
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资
格
审
核
的
准
确
性
。
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信用管理档
3
2020 年 4 月 19 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
第 二 章 准 入
第八条 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
庭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
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
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
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
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
申 请 。
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
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
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县人社
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资格的复审。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
房 , 应 当
( 一 )
同 时 具具 有 本
备 下 列 条 件 :
县 城 镇 户 籍 ;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
家 庭 标 准 ;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范围
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第十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4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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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
本地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
履 行 起 连 续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二)在就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
房 ,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一 )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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