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报账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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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账行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程序审批,原始票据的内容和粘贴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报账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年度支出规模应控制在煤矿下达的指标以内,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的报账行为是指报销差旅费、费用类发票等经济业务。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报账人员整理并按照规定要求粘贴票据,票据背面需注明用途、经手人、验收人等。 第六条 报账人所在单位的科长,要对报账业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报账人送主管矿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报账人员将单位领导和主管矿领导签署意见的票据送煤矿财务部,由会计人员进行初审并签字。会计人员初审的内容包括:票据是否合法、填写内容是否规范、是否超标准、计算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报账人员将会计人员初审的票据送财务部长。财务部长对票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用途等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总会计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报账人员将财务部审核后并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的票据送煤矿矿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报账人员将煤矿矿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票据送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票据内容填制会计凭证,经会计人员稽核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款项收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费用,报账人员必须在会计凭证中规定的位置填写金额并签名。 第十一条 借款、专项报告、接待费用、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职工津贴发放等付款业务按照主办科室、主管矿领导、矿长、总会计师、财务部签字程序办理。 第三章 报账权限 第十二条 除煤矿所属部门非领导职务因公出差、学习、培训等,其差旅费报销由总会计师审批外,其他报账业务全部须经矿长审批。 第四章 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在矿接待原则由矿办公室安排在矿招待所,在煤矿招待所以外接待需经煤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省外接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各类业务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必须在办理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对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矿长办理报账签字的时间原则为每周星期三、四两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六条 各单位科长、分管矿领导,要从严控制所管部门的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人员因天气或交通原因延误延长出差时间的,原则上需取得相关交通部门的证明。出差办理业务的人员、上级有关部门临时抽调检查或协助工作的人员,出差地在省内的原则上周六、周天不报差旅费。开会、培训人员以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时间为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严格按照差旅费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个人负担,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煤矿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从单位所在地店头镇到省境内目的地(含省境外出差省境内乘坐长途客车)出差,单位没有派车且乘坐长途客车,按照客运车站公布起止站实际票价标准报销长途客车费,可以不再粘贴长途客车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年初煤矿下达的费用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对超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矿长审批后报销,对超全年预算支出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借款、预付账款等超过三个月未报账的,财务部门将及时进行清理,不及时还款的,将从本人工资、津贴、下井费等收入中扣回。 第五章 原始票据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增值税等规定,生产和办公用的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维修等支出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福利性等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取得外单位给我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须将我矿的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填开齐全,必须盖有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否则会计人员将不予办理此项报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随时将本月应办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财务部,财务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时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发票联经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后,必须于本月25日前将发票联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报账的原始票据,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完整(如:接收单位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出具发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等);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办公用品等消耗品票据上要注明用途、经手人、验收人。 第二十五条 煤矿各单位报销费用时需填写《陕西省AA煤矿报账审批单》,矿长、分管领导、总会计师、科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在审核原始票据时,对原始票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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