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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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解析法律 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 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 (二)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 关于认识错误为何能够与一般情况下正确认识时同样对待,笔者在《法律类型理论和类推方 式研究》一文中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35]在此主要从因果关系角度加以分析。法律上 的认识错误是对于法规范有不正确的认识,这并不影响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客观的、自 然的联结,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能否通过认识上错误的指引予以否认呢?显然不能,因为一 方面这种逻辑关联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例外情况也只有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而认 识错误恰恰没有被排除。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虽然行为有心素的要求,但是认识错误所体 现的心素与一般情况具有类似性,我们完全可以类推得出同样的结果。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就 更复杂一些,我们分类加以研究。 刑法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有几种学说。一种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客观发生 的结果必须具体地完全一致时才能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甲要杀乙,却误杀了丙,按此种学 说,对乙,甲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按想象竞合的原则, 对甲以杀人未遂的责任加以认定。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与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因 此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就占据了主要地位。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 客观事实虽不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就能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认定的依据, 在上例中甲对于乙固然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但对丙却成立杀人既遂的责任。抽象符合说走 得更远,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种类上没有必要相同,只要有犯罪意图又有构 成犯罪的事实,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上述三种学说的分歧在于对丙应负责任的看法不同 (对此例后两种学说看法一致) 。其实在本例中还可以再作区分:如乙和丙是孪生兄弟,甲误 认丙就是乙,在杀丙的时候仍然坚信这一点;如甲使用枪支远距离射击乙,由于各种原因未 击中乙却命中站在乙身旁的丙,显然甲不想这么做。第二种区分与正常认识下的类似性远不 如第一种区分,但按照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依然成立杀人的既遂,因此可以的出的结论 是:在我们考虑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时,一方面已经确认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这在上例 中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对行为心素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心素中 存在明知这一条件就已经足够了。 事实认识错误可包括多方面,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等方面。鉴于论文 篇幅,笔者仅就犯罪手段认识错误进行分析。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 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误认为能够,如甲欲杀乙,选择了画符、扎 小人的方法。二是行为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是由于认识上的 错误,实际使用了不能导致结果产生的手段或者工具,如甲欲杀乙,将老鼠药放入乙的饮食 中,怎料老鼠药是伪劣产品,连老鼠都毒不死何况是人。三是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足以产生 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误认为不会造成该结果。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造成损害,刨根问底是 因为行为所造就的事件在因果之理的层面上具有必然性,第一种情况显然不具备此种必然联 系,因而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是在行为——结果自然因果关系上的因果中断。第二种情况之 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未遂,原因在于其手段含有因果的必然之理,从因果现实看则将不能实现 的偶然性发挥到极致,即永远不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所以我们认为其使用的手段之危害性 同样存在,只是具体工具的选择出现了错误,责任成立的逻辑关系却是现实存在的。第三种 情况往往认定为过失犯罪,主要考虑到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其行为的心素同样也是明知自 己的义务而予以忽视或者对义务估计不足。 还有一种特殊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类认识错误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如 行为人误认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没有达到,或者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 结果不一致(都有危害结果) ,或者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实际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或者对 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等等。我们仅就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这类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分 析,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的最初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但误认为没有达到结果而又 实施了后续侵害行为,如甲欲杀乙,用刀捅乙数下,乙已经死亡但甲生怕乙未死,用刀将乙 的头颅割下。二是虽然预期的结果发生了,但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与预期的不一致, 如甲在河边用刀杀乙,乙逃跑时落水溺死。三是行为人最初的行为并未实现预期的结果但误 认为已经实现,进而有实施其他行为,正是后来的行为才造成结果,如甲用刀捅了乙而误认 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销毁罪证将乙仍进水库,乙最终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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