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备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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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 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 备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国际海运集装 箱运输提单登记与运价报 备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维护航运市场运营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 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提单实行登记制度。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 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多式联运运营人(以下统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涉及 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的提单是指中国《海商法》第七十壹条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是指 证明中国《海商法》第壹百零二条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单据。 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提单。 第三条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价实行报备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 输业务的承运人,应将其进出口的国际海运集装箱运价、含海上运输区段的多式 联运全程运价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报备且已生效的运价收取运费。 承运人不得接受或给予托运人帐外暗中回扣。 第五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承运人在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或相关方面施以歧视性的禁 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当事国的承运人采取相应 的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定的提单登记和运价报备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承运人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单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壹)提单登记申请表; (二)提单格式样本;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资格文 件; (四)工商登记证书影印件; (五)在中国境内代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名录; (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承运人能够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和航运有关的法人代其申请提单登记, 该法人在申请提单登记时,除应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仍应提供承运人的授 权委托书。 第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第七条、第八条中规定的文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 内,对承运人提单进行登记,统壹编号,且书面通知承运人。 第十条承运人应在其签发的提单正面显示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后的提单统 壹编号。 第十壹条承运人变更提单格式,应当按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登记。 承运人注销已登记的提单,应提前 10 天通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已经登记的提单每年书面确认壹次。每年 6 月的工作日为提单确认受理 时间,承运人应在此期间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逾期不申请确认的,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注销其已登记的提单和统壹编号。 第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登记后的提单及其统壹编号予以公告,且知照中 国人民银行和各有关商业银行,通知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章运价报备 第十四条报备运价分为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承运人运价本上载明 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商定的运价。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报备运价包括海运费费率、各类转运费、附加费及佣金。 运费率是指提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费用。 转运费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在装货港之前或卸货港之后的运输费用。 附加费是指除海运运费和转运费及佣金之外的各项费用。 佣金是指承运人为鼓励为其揽货的代理人而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承运人报备运价应提供货物分类说明等相关资料。 承运人报备协议运价时,如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应提供运价协议副 本。 第十七条报备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双方、交接方式、航线、起运地、目的地、协 议有效期间、箱量、运价、协议号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协议运价生效后 30 天内,其他托运人能够在同等条件下提出跟进要求。 承运人如不接受其他托运人的跟进要求,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拒绝跟进的理 由。 跟进协议必须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承运人执行生效的协议运价时,应在其运费单证上注明相关的协议号。 第二十条调整报备运价应重新报备,重新报备的运价在生效前,承运人不得提出 新的调整要求。 第二十壹条承运人注销报备运价,应提前 10 天通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生效的报备运价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运价报备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运价报备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四条服务机构是负责运价报备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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