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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生育保险政策
常州生育保险政策:
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 10 天生育津贴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就生育保险新政的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明确,将惠及全市 110 余万参保人员。
适用范围扩大
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前,根据省相关规定,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率动态调整。
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我市将缴费比例从 0.8% 下调到 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约 9000 万元。同时,我市明确建立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明确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 10 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 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提高待遇标准
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 10 天生育津贴。同时,将一次性
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 1%提高至 2%。为此,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 2000 万元。明
确生育津贴发放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
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 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
位不得截留。
此外,我市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期间医疗费用、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 1000 元/ 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4200 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4200 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90%(个人承担 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职工生育或妊娠满 7 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生育保险的作用: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 ; 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中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
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 ,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中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期为 15 天, 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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