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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所犯错误事实材料
×××,男,汉族,×××省×××县人,1953年4月生,大学文化程度,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入党。1978年8月至1998年3月,在××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院长等职,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今,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今,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现为××市×届人大代表。
经查,×××同志所范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购买、乘坐超标小汽车
1997年初,×××与副院长王×、孙×商定:将×××乘坐的1.8排量的四缸奥迪轿车改作公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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