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条班物权法讲义-隋彭生_9_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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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法条班物权法讲义编讲隋彭生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析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解析物权法定主义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2009年法条班物权法讲义 编讲:隋彭生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解析〗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析〗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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