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新规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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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阁开发区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对公路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行为给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总监管单位。各州(地)市、县交通局、省公路局、高管局、收费公路管理处和受省厅委托负有桥梁监管职责单位为本辖区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各州(地)市、县交通局所属公路管养机构和各公路总段、公路段(队)、高养企业等为公路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各监管和管养单位是本辖区公路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方法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四不放”过标准。 第二章 公路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管单位职责: ㈠ (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完善工作。 ㈡ 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公路桥梁管养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㈢ 监督检验管养单位对公路桥梁安全管养责任制落实。 ㈣ 对存在安全隐患桥梁立即督促管养单位进行处治,并负责桥梁维修加固或改建经费筹措。 ㈤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后续工作,主动帮助上级监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调查事故原因。 第七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帮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其它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公路桥梁安全运行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订实施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标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现场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职责: ㈠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㈡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和项目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㈢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现场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常常、定时、特殊检验评定工作,对检验发觉公路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方法处治,并汇报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帮助实施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总监管单位根据公路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推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认定工作。 ㈡ 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监管、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理提议。 ㈢ 负责和省安委会组员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章??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本着预防为主标准,各监管和管养单位应经过多个检验手段立即发觉公路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处治方法,确保公路桥梁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各监管和管养单位应依据省交通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和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下级监管和管养单位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根据分级响应程序,开启应急预案,立即有效组织处理工作。应急处理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向上一级部门续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后,各管养和监管单位须在2小时内逐层上报到总监管单位,并由总监管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㈠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公路主枢纽桥梁损毁中止交通。 ? ㈡ 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㈢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公路主枢纽桥梁受车辆、船舶等撞击,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相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㈠ 各监管、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未推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路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根据要求程序正确推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公路桥梁安全事故。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公路桥梁安全事故。 ㈢ 未按要求要求对桥梁进行检验或检验不认真,对可能发生问题未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方法,而引发或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 ㈣ 不按相关要求正确掌握桥梁技术情况而未采取相关方法,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 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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