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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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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 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号)《灯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走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 者处分有异议z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秦与审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秦与审 计处、学生工作处(部X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申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 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 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规定: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从处理或处分决走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或超出申诉期限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走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走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并 提供新的证据,直接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三) 在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决走前,学生可以撤回 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 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 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走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联系方式、通信地 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 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氧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 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 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诉人具体原因; (三) 对于申诉书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书写或者提 供内容有缺失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限期(3日)补齐。 申诉人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齐的,视 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处分的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足、 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恰当进行复查。复查一 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 关问题进行复查: (-)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 部门及人员做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 自行组织调查; (三) 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根据调查情况,以集 体研究形式,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处理或处分决走认走事实清楚、适用规童制度正确、 处理程序符合规定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走的复直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 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走的,提交学校重新硏究决走,学校重 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走: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 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直决定书 送达申诉人。确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日内完成的,经校 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走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走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如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好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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