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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武术技术研究会章程
(修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本团体正式名称为“深圳市武术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武研会),
英文译名为:Shenzhen Martial Arts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MARA
第二条 武研会是深圳市专兼职武术工作者、武术爱好者和团体,研究、交流中华武术技术,自愿结成群众性、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展中国武术,研究、交流中国外武术技术,增强国民体质,把握中国武术发展趋势和时尚,团结武术界有识志士,为提升全市武术运动水平,把武术推向世界。
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大厦7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团结武术界有志于发展武术技术同仁,挖掘、整理、搜集中外武术技术资料,科学研究中国武术技术特点,将中国传统武术中技术精华和现代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和港、澳、台地域武术交流,提升两岸三地和其它境外地域武术运动水平,促进相互了解和合作,武术技术研究和提升,
(三)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每十二个月组织专职和兼职武术工作者进行技术交流性比赛活动,提升技术,加强研究,拟写论文;
(四)策划并承接中国外武术比赛和完成业务主管单位部署比赛任务,培训武术人才和武术裁判,接收相关单位、团体委托培训、咨询,承接竞赛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十二个月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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