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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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主讲:王越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区分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区别 三、年终奖个税节税 四、股权激励政策 五、离职补偿金 六、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扣缴个税问题 八、向不同身份的人员支付竞业补偿金 九、获奖问题 十、利息问题 十一、赔偿金、违约金问题 十二、营销中的红包个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区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 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 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等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是可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 (一)福利费 个税实施条例所说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仅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 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 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 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 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第1页 共3页 除此之外的福利费的个税征免与否需要区分性质作结论。 (1)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 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现金补贴比如防暑降温费,除了个别地方出台过免征个税优惠外,普遍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显而易见,将上述防暑降温费改为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则员工同样享受相应利益,但不属于工资薪金,不涉及 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 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 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 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可见可以分割的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 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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