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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弘法寺管理制度(修正版)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措施》、《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广东省佛教寺庵管理要求》等和上级佛教协会其它相关要求,为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特制订以下若干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寺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寺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为执事会,其责任人及组员产生措施应报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立案。住持(方丈)、班首、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遵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住持(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施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三)本寺按佛教传统和相关要求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立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须经执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立案。
(四)本寺按相关要求和场所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立案。
(五)本寺常住人员,有条件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包含挂单人员)须按要求查验证件并经住持(方丈)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相关暂住人口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寺建立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和考评制度。
(七)本寺佛事活动必需在寺院内进行。常住僧人不得参与社会上滥建寺庙、佛堂开光活动,不得到非佛教活动场所进行佛事活动。如有违犯要求者,迁单出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寺邀请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与大型宗教活动,须根据相关要求报主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须经罗湖区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立案。
(十)本寺人员管理接收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监督和指导。
1、岗位职责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方丈)根据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标准,定时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凡本寺执事,不管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标兵,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四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
(1)住持(方丈)职责。住持(方丈)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方丈)。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依止师,故住持(方丈)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十二个月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方丈)退职,住持(方丈)请职。住持(方丈)必需以“用人唯贤”标准和“赏罚分明标准,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三业。重大事情要召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方丈)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和“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反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班首为本寺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长者,平时可不参与寺院具体事务,可用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标兵。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以下:
1)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方丈),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遵规守戒,代理住持(方丈)布萨诵戒,主持法事和住持(方丈)分座说法职责。
2)西堂:辅助住持(方丈),帮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3)后堂:帮助住持(方丈)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行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4)堂主:帮助住持(方丈),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标兵,为各堂主事人。
(3)全部监职责。全部监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有做过多年监院经验,在寺院即使不处理具体工作,但能够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和现任监院关系,亦和退居住持(方丈)和现任住持(方丈)之间关系相同。全部监为住持(方丈)任命执事时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需升职,有向住持(方丈)提议升免权利。
(4)监院职责。监院为东序首领,在住持(方丈)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持产,库房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所以,寺院监院必需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勇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全部监请教。
(5)副寺职责。即副监院,帮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务、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和香烛和其它一切用具。凡急需购物品,若少数现金能够买到,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她们填写请购据,经监院批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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