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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要区分公务经费与个人工薪的区别
比如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
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
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
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
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
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
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教育经费与工会经费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
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
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作为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纳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
除。如果以学位票据报销,原则上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个税则不存在。
天津汇算清缴企税问答: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
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
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的,可在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四)职工
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
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工会作为一级核算组织,同样需要就相应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预扣预缴相应的税款,对于员工而言属于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符合条件应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三)外藉人员津补贴
1.外藉人员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
号)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由此可知港澳台和华侨视同
外籍人员处理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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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18〕164号:其中的非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享受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
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税。
3.其中的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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