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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有效管理,促进工程安全有序顺利完成,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所涉及的相关职能活动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施工单位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公司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内容。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工程项目年度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施工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工程开工前报批施工方案,须附有安全质量承诺书。
2.施工单位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3.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发包意见书约定的范围、施工技术标准、国家行业规范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超范围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有明显缺陷的,应当及时与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和工程管理部门联系,切勿盲目施工;在现场交底时即可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交底记录中注明变更事宜,否则设计人员应当出具联系单或变更图纸。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及质量管理网络,严格做到,上道工序不经监理签字,下道工序不得开工,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涉及工程质量的试件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时,应当在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无条件的负责返工;需整改的工程项目,整改结果必须及时书面回复签发单位。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未竣工拨交工程的监护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工程竣工拨交前的预拨交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检验员及安全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承接的燃气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的巡检抽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工程开梯相接施工方案的报批手续。
4.配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拨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单项验收,应有管道吹扫合格记录、自检合格(强度、严密性)并提前1-2天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填写单项验收申请单,后附管网示意图)。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工序报验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工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须经常组织本单位施工工地的质量自查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带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应作好台帐记录存挡;施工管理人员需每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台帐及报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工程竣工拨交前的工程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上交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
第二节 施工单位的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管理考核分单项工程管理考核处罚及打分考核两种形式。
单项工程管理考核处罚包括: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跟踪考核处罚。
打分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签证、安全措施落实及文明施工情况、竣工资料、施工配合情况、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协调能力、客户投诉情况等(参见附表二)。每年分季度及年度考核打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工地现场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2.施工单位未签订合同和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
3.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进行交底后(具备施工条件的)不按规定日期进场施工的;
4.施工单位自作主张,不按图施工,擅自变更施工的;
5.工程竣工后未按时进行拨交的;
6.单项工程停工预计超过3天(含)以上的,未取得公司施工管理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除作相应处罚外,总工期不得顺延。
7.复工时未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管理员及监理工程师的。
8.工地现场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
9.高空作业不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
10.施工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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