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管理详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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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要求》通知 公布时间 : 12月10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订了《深基坑工程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出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出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尤其复杂工程。   本要求所称深基坑工程,包含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报建和许可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根据承发包相关管理要求,择优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和能力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需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教授组评审汇报、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设计方案复核证实、加盖评审专用章图纸和经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深基坑工程专题施工方案。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实状况,和同期施工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立即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 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该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影响,咨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深入检验;对可能发生争议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识,并作好统计。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产权人)签署书面协议,并应该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该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 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该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该依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订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该作好勘察汇报提交后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汇报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该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 勘察范围和深度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部署勘察点时,应经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2~3倍。当在此深度碰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依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合适降低勘察深度。   第三节 勘察地质汇报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提供地质汇报,其内容必需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地质汇报中,对围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改变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围环境影响、现场监测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问题及防治方法等提出提议。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 设计资质和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需含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出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尤其复杂深基坑工程,必需含有岩土工程专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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