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论文】人工智能下的保险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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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论文】人工智能下的保险法律 [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造成冲击,也产生一些亟待 解决的保险法律问题。首先,作为人工智能技术标志之一的自动驾驶技术的兴起将对我国现 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促使交强险”制度发生变革。苴次,保险企 业基于“利润最大化考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过度筛选被保险人,产生了被保险人歧视”现 象,违背保险的本质,不利于保险行业长远发展,需要现行保险法律体系及时作出回应。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技术:保险法;保险歧视 一、争议问题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险法律问题。自动驾驶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出现 一系列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的交通事故。例如,2016年司机高某驾驶一辆特斯拉轿 车在京港澳髙速河北邯郸段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轿车当场损坏,髙某不幸身亡。在随后的事 故调查中,陆续有大量证据表明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的缺陷是导致这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 因,最终在一年之后迫使特斯拉公司承认案发时该涉事机动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在这一 案件中,尽管该自动驾驶技术存在缺陷,但司机高某仍然负有在髙速公路行驶时的髙度注意 义务,对汽车具有较髙的控制能力,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的责任,该司机应当承担 强制投保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特斯拉公司也应当承担一立的投保责任,毕竟 特斯拉公司在销售商品时过度宣传荘所开发的“自动驾驶技术,消费者基于信任而降低在车 辆行驶时的注意义务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下文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只能 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就给汽车生产厂商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法律责任产生了障 碍,不可避免地使其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部分投保责任。 (二)保险歧视问题。人工智能背景下,保险企业得以利用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能力实 现对被保险人核保的过度筛选,从而设汁岀违背保险本质的算法条款。例如,保险公司可能 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信用、职业、健康甚至遗传等信息判断岀每个被保险人将来岀现理赔 的概率。此时就难以避免保险企业会拒绝那些获得保险赔偿概率极髙的人们的投保需求,或 者大幅提髙此类人群的保费额度,从而产生对理赔概率较高的人群的保险歧视”现象。而在 目前缺乏相应法律监管的背景下,让保险企业保持业界良心而不去追求绝对利润显然是痴 人说梦。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保险的功能是造血。如果违背了保险姓保这一保险最本质 的社会保障属性,那么保险对于社会风险的分散防控功能就将会被极大削弱。而使得那些具 有高风险的潜在被保险人难以转嫁分散其个人风险,并最终不得不自担风险,这将造成大量 潜在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社会风险将会更加集中,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左。 二、规制路径 (-)自动驾驶技术保险法律规制路径。目前对自动驾驶技术进行分级的主流标准是国 际自动车工程师协会(SAEInter — national)对自动驾驶水平的分类。SAE将自动驾驶汽车主 要分为L1?L5五个级别。L1级是辅助驾驶阶段,仍主要依靠人类驾驶员的操作:L2级仍然 需要驾驶员监控周用环境和执行部分驾驶任务;L3级只有在较为复杂的路况时,才需要人 类驾驶员的响应并接管驾驶任务;L4级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所有基本操作,但仅限于设 计适用范由;L5级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无人驾驶阶段。在以上分类基础上再加以划分,可以 将L1?L3级作为半自动驾驶阶段,L4?L5作为高级自动驾驶阶段。这两个阶段对汽车保险 行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半自动驾驶阶段,由于自动驾驶系统仍无法完全独立地驾驶汽车, 在出现紧急状态时,仍然需要人类驾驶员回应自动驾驶系统的响应并迅速接管驾驶权,所以 在此阶段人类驾驶员仍然具有适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仍然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发生 事故时,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仍然需要由汽车所有权或管理权人赔偿。然而,一旦自动驾驶 技术发展到高度自动驾驶阶段,则投保责任应该更多地转移给汽车生产厂商承担,甚至在无 人驾驶阶段,投保责任则完全归属于汽车生产厂商承担。此时,汽车生产厂商的产品责任保 险将逐渐取代目前由汽车所有权人投保的交强险,推动当前的汽车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即主要 是交强险制度发生变革。我国交强险”制度已经实行多年,苴实行效果存在诸多为人所诟 病的地方。且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迅速发展,再依靠传统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将 难以应对一些新情况或者新问题。首先,由于事故分项限额制的存在,使得最常被赔偿的医 疗费用赔偿额度较低,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与交强险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 模式这一法律属性不符。英次,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即将迎来髙度自动化, 甚至无人驾驶汽车时代的到来,从而使得风险负担主体产生转变,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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