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论文】企业合同管理可撤销合同制度问题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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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论文】企业合同管理可撤销合同制度问题完善 摘要:可撤销介同制度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得到了国内专家学者和立法者的普 遍认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撤销合同制度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被越来越重视,但是 对它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首先从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岀发,阐述了可撤销合同的立义、性质 和特征,然后分析了当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可撤销合同制度方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 对策。通过对我国可撤销合同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完善,以期能够为我国以后在可撤销合 同制度管理和企业的合同管理上提供一立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制度:完善 可撤销合同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国外成熟的法律及相关条约所制 左的,它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繁荣稳左具有重要作用。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可撤销合同制度也有着大范围的运用。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合同 法》对可撤销合同的范用进行了界立,但是在某些可撤销的合同范朗内却没有做淸晰的规定, 也可能是没有将这些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纳入英中。无效合同的存在,在损害合同利益方而得 不到保障,也阻碍了企业合同管理的正常运行。 一、可撤销合同概念 (-)可撤销合同的泄义和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可撤销民事行为或 可撤销合同做岀了规泄。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末,直到1999年《合同 法》颁布,我国合同立法中才出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左的生 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既 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未定合同,它有其自身的制度基础来确立它的存在。可撤销合同实质 上是一种不完全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可将其转化为无效合同或生效 合同。所以,可撤销合同的制度在原则上主要表现在意思自治和公平公义方而,这也是《合 同法》的一种和谐表现。在主观主义原则下,可撤销条件相对宽松,客观主义原则则倾向于 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交易对方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第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瑕疵的合同。只有签订 合同的双方是真实、自主的意愿表达,双方这两种意思统一起来时,双方才能达成貞?正的一 致。第二,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具有一左的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虽然是可以被撤 销的,但有撤销权一方如果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双方还是有一泄的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怎,损害赔偿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企业在约左 的期限内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而撤销其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上的损害,那么可 撤销合同在合同预定期一年后就会成为有效合同,合同的另一方企业就会有权利要求继续执 行原合同。第三,受害企业必须主动行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 构变更或解除介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唯一条件是有变更或者解除权的企业主动行使变更 或者解除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根据职权,代表受害企业自愿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第四,可撤销合同的提出须由受害企业申请,待审查合格后由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来 决泄撤销或者变更。通过我国《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左,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是合同的受害 者没有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为受害者进行撤销,即没有权利 直接通知另一方使合同无效。 二、我国可撤销合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纳入可撤销合同范用根据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恶意串通的客体是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损害第三人的 利益的合同,是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以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 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不应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否左合同的效力,宣告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纳入无效合同的范困。 (二)情势变更未纳入可撤销合同范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之 前,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或者合同原效力不公,允许合同当事人根据公平原则要 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我国的可撤销合同制度并未賦予因情势变化而受损害的一 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没有将情势变更纳入可 撤销合同的范围,这无疑提升了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是一个极大的遗憾和缺陷。 (三)第三人实施的胁迫、欺诈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沱我国《合同法》关于欺 诈胁迫制度的专门规泄,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我国虽然立法将通过欺诈和胁 迫手段订立的合同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囤,然而这些法律,如《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 或《合同法》,仅仅是合同一方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和胁 迫行为,为合同的第三人。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只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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