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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火灾延续时间(h)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 (L/s) 24米建筑高度≤50米或30000m3<体积≤50000m3 1 10 5 50米建筑高度或50000m3<体积 1 15 5 释义 5.3.9 本条规定了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强制性条文) 条文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且管径不应小于DN100。 释义 5.3.10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基本要求。 条文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米至40米。 释义 5.3.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基本要求。 条文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在消火栓接口的前端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米。 释义 5.3.12本条明确了室内消火栓处只设接口,不设水带、水枪。 条文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释义 5.3.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带、水枪的设置,在楼梯处设置,而不用在每一个消火栓接口处设置,符合经济性原则。 条文 5.3.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 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释义 5.3.14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在建高层建筑的灭火要求,需要二次加压,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多次加压,分段给水。 楼层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少于10m3,在该水池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水枪同时工作15min。 “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 1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多楼层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数量,经济不合理,且设施越多、系统风险也越多。 3消火栓静水压不宜大于0.8Mpa. 条文 释义 5.3.15 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1Mpa,一可满足消防车取水,二可通过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对现场临建设施及在建工程10m以下部位或区域的火灾进行扑救。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1Mpa,可基本满足在建工程上部2~3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滞后2~3层,尚未安装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所发生火灾的扑救。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本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应通过设置加压水泵,增大室外临时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现场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水泵。加压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条文 释义 5.3.16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的前提和贮水池最小容积。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条文 释义 5.3.17 本条规定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将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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