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VIP

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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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类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供水、电气、通讯、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学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学校基建部门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基建部门负责本校计划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基建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拟参与单位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第九条 学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学校基建部门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基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学校基建部门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校内使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学校基建部门反映,学校基建部门针对校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确认后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学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和负责供应设备的单位等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学校基建部门应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部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基建部门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基建档案。 第三章 其他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会签,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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