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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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 MACROBUTTON MTEditEquationSection2 SEQ MTEqn \r \h SEQ MTSec \r 1 \h SEQ MTChap \r 1 \h 摘 要 民法平等、自愿、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继承法》已与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不相符,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我国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编纂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应秉承保护自然人财产权的理念,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予以修改。本文首先论述了法定继承制度,其次对如何适当扩大法定继承范围进行了探讨,最后将学界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意见进行了整理,阐释了完善法定继承的途径,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 法定继承;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酌情分遗产请求权人 绪 论 随着全球经济指数上升,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公民间经济活动频繁使得私有财产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已不再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和公民的美好生活向往。 民法典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简称为“民法典草案”。]将继承模块单独列为一编——继承编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的继承编,简称为“继承编草案”;本草案的其他版本,则加括号表示,如:“(征求意见稿)”。],可见其地位的不可或缺性。在立法机关第一次审议后,民法典草案于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尽管其内容上有所改进,但仍不够完整、完善。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发现,现行《继承法》即1985年《继承法》基于物质条件贫乏、遗产继承问题不显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简称为“民法典草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的继承编,简称为“继承编草案”;本草案的其他版本,则加括号表示,如:“(征求意见稿)”。 现行继承制度因设计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显露弊端,致使司法工作者误认为现行继承制度无纰漏,从而认为不用进行修改或是只需少量进行变更而非大范围变化。继承编的修订应基于平等、自愿、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结合现行继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使民众能积极参与它的修订工作。 第1章 关于法定继承 1.1法定继承是什么 继承开始后,会出现两种情况:逝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受其事先立好的遗嘱所影响来决定是否有资格参与遗嘱继承;逝者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则转为法定继承。故法定继承是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行为。 对于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而转为法定继承的情形,在法律实操阶段需先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其次才是遗产分配的方式,从而保障继承的合理有序进行。 1. 2法定继承有何特性 第一,补充性。从效力角度上看,法定继承作为候补队员,在遗嘱继承不适用的情形下进行。因民众或多或少地认为订立遗嘱这一行为的不必要性以及心理上对其手续繁杂的不认可,形成不立遗嘱的习惯使得法定继承——这一仅在遗嘱继承不适用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频率增加。 第二,限制性。法定继承将遗嘱继承的实施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体现在各国普遍认同的做法——遗嘱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保留必要份额给弱势群体继承人。这一做法也在我国《继承法》中写道,故而我们可以知道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彼此相互限制。 第三,身份性。法定继承与指定特定继承人情况不同,其开始的依据是双方的血缘、亲属关系。 第四,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性,而《继承法》规定了继承的范围、顺序及其遗产分配方式,体现在不容他人恣意更改,必须遵照执行这一方面。 第五,法定性。《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这一遗产继承制度特性。 1.3法定继承从何而来 以一个一个宗族为基本单位的宗族社会,为了发展宗族和维护宗族的利益,财产不能流出宗族,只有宗族成员才能继承身份和财产。在我国奴隶制和封建社会时期,宗族从历史舞台退出,小农经济的衍生使得以一户户小家庭为载体的综合社区成为人们极为依赖并信任的居所。因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继承中,由于家族血脉的延续的需要,个人和家族应共担荣、辱,将身份继承、财产继承依次排开,这也是此阶段出现歧视妇女继承权现象的主要原因。[[] [] 张卓娅.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法学院,2018:5. 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化和生产社会化的双重影响下,人们摆脱了必须依靠家族生存、发展的尴尬。家庭摒弃了生产的功能,仅将其定位为人们生活的固定场所。在这个阶段,更加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在家庭中,更侧重于血缘和婚姻,具有同样的继承权。由此,我们发现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继承制度的变化息息相关。 1.4法定继承的作用力 整个继承过程无不以尊重逝者自由处分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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