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以谭某继承案为例.docVIP

遗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以谭某继承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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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加之我国现行《继承法》法规制定于1985年,含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普遍贫穷的法律特点,与经济、文化快速发展至今的社会生活实际出现诸多落后、不适当的情况,使得我国遗产纠纷法律问题日渐凸显。不断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和缺乏明确继承法法律依据的现状让各地各层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难以准确地权衡和裁量此类遗产纠纷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让民众难以信服、同时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这样的后果将逐渐演化为影响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社会生活和谐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本论文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谭某遗产继承案为典型案例,理清其中蕴含的继承法律关系,并结合现行继承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入探讨其体现出的继承法中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为继承、丧偶儿媳继承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同时联系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及实务界的处理意见,以期探求出更加适应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现状、法治发展水平的遗产继承法律适用规范,为完善我国继承法法律制度以及接下来的民法典继承编编纂工作提供有待商榷的个人见解。 2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1.1 当事人情况 原告:董二男、董四女,董五男 被告:董孙男、张某霞、田一女、田二男、田三女、田某成 2.1.2 案件情况 董某大与谭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董一女、长子董二男、次子董三男、次女董四女、三子董五男。 次子董三男及妻子张某霞育有一子董孙男。 董一女及丈夫田某成育有长女田一女、长子田二男、次女田三女。 1993年11月房改时,董某大所在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给予各类优惠后以实际售价17421.5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大一套位于XX路XX号42号楼1104号房产(以下均称涉案房产),1993年12月20日,董某大第一次交购房款5452.55元;1994年12月21日,董某大第二次交购房款7336.38元。1996年3月,董某大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遗产未分配。1996年6月18日,谭某交了第三次购房款3748.85元。分三期缴纳购房款折价优惠后,该争议房产的实际购买价为16537.78元,涉案房产在1997年确权在董某大名下。 自1996年董某大去世后,董三男一家三口便与母亲谭某共同生活在涉案房产中,在1997年,涉案房产变更到谭某名下。 2000年,董一女病逝。 2011年9月,谭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名下现有XX路XX号42号楼1104号房产一套(以下均称涉案房屋),我把这处房产留给我的四个子女(董二男、董三男、董四女、董五男)。” 2012年12月,董三男去世。 2015年5月31日,谭某去世。 2.2 双方意见 2.2.1 原告诉求 请求按照谭某自书遗嘱分割涉案房产,且由于董三男先于谭某去世,故遗嘱中指定由董三男继承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事实与理由:谭某在自书遗嘱中,明确涉案房屋产权由董二男、董三男、董四女、董五男继承,因此对于谭某应拥有的该涉案房屋份额,以上四人享有均等继承权。但因董三男先于谭某去世,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董三男继承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将董三男应继承该涉案房屋的有关份额,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2.2.2 被告辩称 应认定谭某的自书遗嘱无效,该处房产系谭某与董某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并且被告张某霞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多分得谭某的遗产,并转继承其夫董三男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告董孙男系与谭某共同生活的人,要求继承并多分谭某的遗产,同时要求转继承和代为继承其父董三男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事实与理由: 该自书遗嘱内容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其所有的财产以及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其配偶财产的部分。而谭某所处分的涉案房屋并非其个人所有房屋,而是其与其夫董某大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8条之规定,该遗嘱擅自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此部分遗嘱无效。 被告张某霞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多分得谭某的遗产:《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自董三男2012年去世以来,张某霞仍一直继续照顾着生病的婆婆谭某,与其子董孙男一起侍候在其病榻跟前直至2015年底谭某去世。因此张某霞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多分得谭某的遗产,并转继承其夫董三男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告董孙男自出生就和奶奶谭某、父亲董三男和母亲张某霞一起生活。父亲董三男去世后,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董孙男作为转继承人,有权转继承董三男继承的董某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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