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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
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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