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七节行政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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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 当注意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是: (1)要确定行政诉讼中的主张者,必须把行政 诉讼和行政程序联系起来,不能孤立从诉讼这个环 节来判断谁是主张者。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程序的 继续和延续,也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谁是主张者 必须从整个行政法律关系来看,对于行政机关依职 权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言,主张者就是行政机关。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则是主张者。 (2)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在同一个案件 中,举证责任不会固定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 如,行政机关应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 担举证责任,但是,当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自己具 有某些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就不 应该再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再如: 《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 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 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就不能认为原告在 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被告就不必再进行 证明。 四、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 证据审查是证据认定的前提,只有经过审查 的证据才能被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 ※ 审查是法院在对证据认定之前,对证据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1. 审查的主体是法院 2. 审查的对象是当事人提交和申请法院调取的 证据。 3. 审查内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 联性;证据有无效力;证明力的大小。 证据的认定 证据资格的认定  合法性                          真实性       证明力的认定 证据若干规定63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 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 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 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 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 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 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 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 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只有合 乎法定要求才会具有效力。 《证据若干规定》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 对不同证据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1条: 第10-15条: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新《行政诉讼法》第43条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司法解释》第30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 被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开端。 《证据若干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具体地进行了规范。 第57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 (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证据资料; (三)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获取的证据资料。 第58条规定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证据与证明: ※ 证据是客观事实,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证 明是法律关系主体所进行的法律活动,是人的有意 识的活动。 ※ 证据在先,证明在后,证据是客观范畴,证 明是主观范畴。 ※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制度模式: ――以自由心证为原则,同时吸收法定证据制 度合理成分的行政诉讼证据模式。 1.《证据若干规定》54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 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 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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