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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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觉主义 摩尔还认为,善是具有价值的东西,善有两种价值:一种是内在价值,或者说内在善,它是作为目的的善;这种善是指事物因其自身的缘故就值得具有的善。另一种是外在价值或者说外在善,它是作为手段的善或工具善,是为了达到目的的善而具有的善。 §2 直觉主义 § 摩尔认为,部分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并非只是相对于整体才有价值,他反对黑格尔关于“人的手只是相对于整个身体才有价值”的说法。那么,我们如何区分目的善和手段善呢?摩尔对此的回答仍然是靠“直觉”。 §2 直觉主义 摩尔虽然批评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他并不是完全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他只是对他们以快乐来定义善的做法不满。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对行为如何进行道德评价的问题上,摩尔和功利主义者一样,主张以行为能否取得善的效果,以及实现善的多少来作为评价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标准,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摩尔基本的道德立场还是功利主义。 §2 直觉主义 罗斯与义务论直觉主义 义务论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普里查德和罗斯。在直觉主义方面,普里查德是极端直觉主义,罗斯是温和直觉主义。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一下罗斯的观点。 §2 直觉主义 § 罗斯与义务论直觉主义 1、对日常道德意见的净化 罗斯认为,日常道德意见主要是指人们的人生行为的观念,他把它们分为两类:一类是服从型的日常道德意见,这种意见表现为对法律和道德法规的服从。比如,对摩西十诫的服从。另一类是追求型的日常道德意见,也就是以对目的的追求和实现为道德善的观念,比如古希腊的道德观。 §2 直觉主义 §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和价值论直觉主义不同的是,罗斯等人把“义务”而非“善”的概念作为伦理学的最基本的概念,认为义务的概念也是不能定义的,是具有自明性的、通过直觉获得的概念。 2 直觉主义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罗斯主张的是多元规则义务论的理论,他认为:义务有两种:显见义务和实际义务。什么是显见义务?显见义务就是我们日常看到的常识性义务,它可能是真义务,也可能是假义务。关于这种显见义务,罗斯归纳出七种。它们分别是: 2 直觉主义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1)忠诚的义务,这是建立在自己以前的承诺之上的义务,包括信守诺言,说真话等。 (2)赔偿的义务,这条义务是基于我们以前的侵犯权利行为之上的义务。 (3)感恩的义务,这一条义务是基于他人以前对我发生过的行为之上的义务。 §2 直觉主义 §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4)公正的义务,这是基于快乐与幸福的分配与人们所作出的贡献不相称这一事实或可能的基础上的,这种义务就在于推翻或阻止这类不公正的分配的发生。 (5)仁慈的义务,这是基于我们能使世界上其他的人在美德、智力、快乐等方面变得更好一些的这一事实之上的义务。它主要表现为:胸怀人类、普救世界、博施、博爱等。 §2 直觉主义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6)自我完善的义务,它基于对自己的要求,使自己的德性和理智不断增进。 (7)勿恶的义务,也就是不作恶的义务,罗斯认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人们首先必须不对他人作恶,然后才谈得上尽仁慈的义务。 §2 直觉主义 §2、对“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的意义分析 至于实际义务,指的则是通过审定彼此相互竞争的各种显见义务的重要性之后确定的义务。罗斯认为,有时可能发生两个或多个量见义务相互竞争或冲突的情况,在出现道德冲突性时,人们首先要对各种显见义务的重要加以分析,然后确定实际应当履行的义务。 §2 直觉主义 比如忠诚的义务是显见义务,不损害他人的义务也是显见义务,但这两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这时人们往往认为不损害他人的义务比忠诚的义务更重要,这样人们所遵循的实际义务就是保护无辜的人不受伤害。 §3 情感主义 情感主义最初是由文学评论家和语言学家C.K.奥格登和理查德慈提出来的。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善是一种独特的、不可分析的概念,其功能是作为情绪的记号,表达态度方式。情感主义的真正形式是由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完成的,其发展是由“维也纳学派”的石里克、卡尔纳普、赖辛巴哈、克拉夫特等人作出的,而史蒂文森则对它做了理论上的总结。 §3 情感主义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特征是: 其一,认为伦理学既非对道德事实的描述,也非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学问,而仅仅是研究道德语言和逻辑问题的学问。 其二,认为道德是人的主观情感的表现,道德判断表达的是人的情感。 其三,认为道德判断是情感的符号表达,所以它不是科学的判断,而是伪判断,其真实性无法从经验和逻辑上加以证实。 §3 情感主义 §1 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查理斯·李勒斯·史蒂文森(Cha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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