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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适用于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类资助金,以及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二级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院内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为组长、以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成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困难学生的比例总体确定在30%左右,各班困难学生的比例由二级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确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1.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院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二级院的部署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分档、排序)并由全班同学表决通过,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二级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二级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院提请复议。学生院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6. 学生院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 学校和二级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依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学生要以诚信为本,有责任主动如实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大庆石油学院
2007年10月29日
附件: 1. 大庆石油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大庆石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大庆石油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院: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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