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与法官国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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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与法官国家 在西方,当人们在谈论法治国家时,有人提出这样的命题:法治国家(Rechtsstaat)就 是法官国家(Richterstaat)。这种立论虽然可以讨论甚至质疑,但却不无一定道理。 至少,它表明了这样一种思路:法官在一个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和 现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凡是法治的国度,法官无不扮演着维护和实现某种社会秩序的角色;他们 是法律实现即司法的直接行为人,故甚至可以被看做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象征和化身。因为体现为 法律秩序的社会秩序只有通过法官的司法程序才能得以昭示、维护和实现。各种价值取向和社会秩序 实际上都聚焦于法官身上,然后又通过法官反馈和反映于社会之中。因而,法官素质如何,法官工作 质量和效率如何,将对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与存在发生直接影响。换句话说,直接承担实现法治国家 使命的是我们称之为法官的社会职业阶层。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法治国家引申为法官国家。 既然法治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法官国家,那么,什么样的人来做法官,亦即直接承担实现法 治国家使命的法官职业阶层如何构成,就成了一个核心问题。当然,首先要求做法官的人必须受过专 门的法律教育,具备职业知识素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个时期 以来,人们多在强调职业知识素质而忽略职业观念和道德素质,其实这是对法官职业本质认识欠缺的 反映。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职业观念素质可能更为重要。有些时候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使没有 较充分的职业知识素质,可却有明确的职业观念的人,也有可能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而没有职 业观念的人,无论他有多么高的职业知识素质,也永远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官。职业观念素质实际 是作为法官的最重要的主观条件。每一个想成为法官的人,首先必须要明确法官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要在心中确立一个非常自我、自信的法官信念,那就是:维护宪法,服从法律,宣扬正义。如果一 个来自于行政官员阶层的人由于体制或命运的原因进入法官队伍,但他仍然视自己为一类官员,并且 仍然以行政官员的观念支配自己的思维,以行政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来考虑和实现自己的职责 ,那么他虽有法官的称号也不能算是一个法官。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看,任何社会、任何历史阶段,社会中的人的利益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 决群体、共同体或社会中的种种冲突,必须有人出来担当公断者的角色。人们始终认为,公断者代表 着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只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公断者的身份与地位越来越抽象化,其秩序 与公正的象征意义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和国家的拟制。也就是说,一旦社会和国家赋予某人以法官的 称号、职责和权力,那就意味着这个人从此一定要以服从法律、实现社会公正为信念和目标来履行自 己的社会职责,同时也意味着这个人在道德品行和行为操守方面已经具备可以接受这一崇高社会委托 的条件。在这种社会或法律拟制法官品行高尚、代表正义的情况下,作为法官的职业观念素质和道德 素质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说明了法治国家和法官国家相互关联的基本原理之后,再来观察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现实,可知我们如 今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恰恰是至今尚未有一个法官群体或者是法官职业阶层。虽 然说起来我国现在已有法官20余万人,但其中约有5万甚至更多的人实际并没有在审判工作的岗位 上。严格讲,所有这些法官并非国家机器中的一个独立社会群体或阶层。他们无论在人员和机构管理 方式、级别待遇、体系划分乃至实现职能的过程诸方面显然都还是行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 隶属于行政系统、级别待遇相对低的一部分。其实,正是由于这个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法官队伍不是 一个独立的职业阶层,故很难要求或培养法官具有明确的职业意识。这个矛盾不解决,即使我们已经 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反复强调法官队伍,特别是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建设发展,并且设立了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这一职业门槛,但职业化法官队伍仍然难以建立。 当然,解决体制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现有的体制问题其实是历史形成的,因此,也只能在历史 发展进程中解决,换句话说,应该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地寻求解决。就像毛泽东同志阐述的 辩证法思想那样,要寻求通过一个个量变去争取最终获得一个质的飞跃。具体说,通过个别具体制度 的改革完善来为最终解决体制问题创造条件。那么,在我国现阶段究竟有哪些可以寻求的量变可能呢 ? 首先,培养法官队伍的职业观念或职业意识。最近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加强 法官队伍建设的力度,去年7月更明确提出了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可以说这是观念上的一个 重大进步。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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