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医疗知情权内容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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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医疗知情权内容介绍 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权对应的就是医疗信息告知义务。患者在就医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和存在的潜在医疗风险。 在一般的医疗活动中,一是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这些病情包括疾病名称、病因、性质、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二是说明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采取该医疗措施预期的治疗效果;三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采取该项医疗措施大致所需的费用 等。 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患者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①告知形式:对除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外,其他医疗信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完成,但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口头告知的事实存 在;②告知程度,以告知的信息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为准,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应当为患者所知悉;③告知明确 度,必须达到普通病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对告知的内容予以充分理解并有条件做出判断的程度。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 55 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56 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知情权类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可以分为直接知情权与间接知情权。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 包括: ①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 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 ②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③医疗事故知情权。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在发现后有通报、解释的义务。 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患者的知情权, 包括: 1、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2、病历资料封存知情权。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3、证据保全知情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医疗事故鉴定知情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及医疗机构可以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可以要求鉴定专家回避。 5、尸检知情权。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有权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有权知道检验后死者脏器的下落。这些属于患者知情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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