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运用指导-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简要分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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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简要分类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3 年1 月17 日修订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 年10 月24 日实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 年8 月17 日实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 月14 日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 年10 月16日颁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规,保险资金只可用于下列用途: 银行存款;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买卖其他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基础设施项目(间接投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一、债券类投资 保监会于2005 年8 月17 日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同一家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 级或者相当于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保监会于1999 年10 月29 日颁布,并于2003 年1 月17 日修订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合格的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3%;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及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必须仅由该保险公司的总公司进行,该保险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三、国内股票投资 2004 年10 月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2005 年2 月17 日颁布的《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型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007 年7 月,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发布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比例,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由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的5%,调整为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的10%。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等保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变。 四、基础设施投资 根据保监会于2006 年3 月14 日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受托人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进行上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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