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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借款合同
对借款合同一章规定的总体评价
1、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变化很小。
2、相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条文数较少,对交易实践的规范密度不足。审判实务中,金融借款基本都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民间借贷基本都依照合同约定与借贷司解处理。
3、即便如此,借款合同的规定统合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自然人借款),仍然奠定了我国借款合同领域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与基石。
4、借贷司解是过去四十年改开历程中对民间金融的司法管制力度的最低点和对债权人保护的最高点,此后的趋势开始不同,以九民会纪要最为显著,民法典亦然。
九民会纪要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总的来说,存在对借贷司解的反思。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读:既规范金融借款合同,也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范围: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条解读
金融借款采书面形式。书面的法律作用:1、条款内容比口头更加全面准确;2、书面需要签署,更加郑重;3、后续如有诉讼,举证成本低。
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自然人之间大额借款,借条较为常见。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本条解读
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贷司解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条解读
一旦进入诉讼,利息在本金中核心是举证问题。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借款人主张有利息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那么借款人也就需要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但实际上,不管是否是就预扣发生争议,出借人都需要对已经足额出借款项承担证明责任。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解读:等内等外,经常有争议,改为“或者其他”更准确。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违反约定用途,既是缔约时的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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