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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比较及实务解析;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第三部分:3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部分:几点建议;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影响:
1、对劳动力成本观念的影响(用工成本/用工风险增加);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管理理念/员工关系改变)。
四、《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3、解除终止劳动合??的书面化要求:
A、解除、终止时的书面化-书面通知;(法律上并非
全部必需,但实务上应当全部必须。)
B、解除终止后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C、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C、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 ;2、工资要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A 无效;
B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C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
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三、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B、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满1年”从何时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C、应签不签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证据的保存!!;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
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
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
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
除约定到期终止外, 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条件。;;4、违约责任
A 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 赔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法无明文规定;五、合同效力的比较;B 认定的机构:
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 无效的后果:
a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 劳动报酬: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c 行政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
d 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2、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
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
位继续履行。;3、老合同的效力:
A 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B 老事新办法(特例):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新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六、员工辞职的比较;3、可怕的“有因解约权”
A、事先通知辞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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