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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内容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及坏账的处理
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新型“票货分离”式偷税伎俩:案例分析
税务人员在检查甲企业偷税案件时发现,该企业销售石化产
品时利用部分购买者不需要发票的机会,采取账外经营的方式隐
瞒销售收入,且这部分收入对应的商品购入也没有发票,甲企业
只是根据从上游乙企业取得的发货单计入“账外账”。检查人员
核对时发现发货单上“收货人”一栏写的是甲企业名称,但是似
有涂改。检查人员发现这一重大疑点后到乙企业核对发货单联次
,发现乙企业留存发货单联次上“收货人”一栏写的是丙企业名
称,检查人员又查询了乙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发现发票
也开给了丙企业。
检查人员又到丙企业核查,发现该企业是“皮
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已逃匿,负责领购和开具发
票的人员称自己只按照法定代表人电话指示对外开
票,其余概不知情。检查人员认为丙企业存在重大
虚开嫌疑,取得局领导批准后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
件线索。
公安部门立案后经过缜密侦查工作抓获了丙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根据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和丙企业资金流向查询结果
,该案的作案手段才真相大白:丙企业为了取得进项发票,
找到甲企业,双方商定:由甲企业以低于市场价5%的价格
向丙企业支付货款,条件是丙企业不向甲企业开具发票。之
后丙企业找到上游供货商乙企业购货付款,乙企业向丙企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货物送到丙企业指定地点,由甲企
业收货。丙企业达到取得进项发票的目的后再对外虚开。
与传统作案手法相比,本案中涉嫌虚开的丙企
业不再从购货企业(即本案中的甲企业)取得专用
发票,而是将“票货分离”前移至上游供货企业(
即本案中的乙企业)的开票环节,至于虚开企业支
付价款与其从购货企业收到的价款之间的差额(本
案为5%),类似于传统虚开方式中支付给购货企业
的“手续费”。
与传统手法相比,本案例手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票货分离”环节的前移使购货企业达到账外经
营目的的同时不用再承担虚开的法律责任,即使
被税务机关查处也只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而后
者的严重程度一般要小于前者。
上游供货企业将发票开给虚开企业,而且资金也是由
虚开企业支付的,因此发票流向与资金流向吻合;上游
企业实际上销售了货物,所以不会存在向虚开企业的资
金回流,难以证明上游供货企业交易时对“票货分离”
知情,因此其承担的涉税风险极小。
虚开企业为虚开活动套上了一层“真实交易”的伪装
,其非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增大
了发现难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产生于
企业购 常见应收、预付款项的分类
销活动
会计科目 类 别
应收票据 顾客欠本企业,并以商业汇票为据
应收账款 顾客欠本企业,仅以合同为据
预付账款 本企业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职工等欠本企业的款项
产生于企业非购销活动
第一节 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应收票据的涵义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它是企业延期收款
的证明,由于其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
此为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 (短期债权)。
应收票据的种类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
和银行承兑汇票;
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
票和带息商业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一般处理
企业收到票据时,按票据的票面价值(金额)入
账。但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一般是半
年和年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
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票据到期如果不能收回,
应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
提利息。
票据到期值和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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