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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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平均工资的 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2013年为4802元、2014年为5118元 2014年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朱 骏超律师:1 3 9 1 3 5 4 1 0 3 0 伤残 等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 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工资 伤残津贴 医疗费、康复 费、残疾器具 住院伙食 生活护 理费 交通费 十级 工资*7 (82.12-年龄)*0.2*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无伤残津 贴 根据医疗机 构出具的医 药费、住院费 等的收款凭 证,结合病例 和诊断证明 等相关证据 确定。 参照本地 国家机关 一般工资 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 助标准予 以确定。 月标准 分别调 整为 2559 元 、 2048 元 和 1536 元 按实际 发生的 合理费 用来确 九级 工资*9 (82.12-年龄)*0.4*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八级 工资*11 (82.12-年龄)*0.8*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七级 工资*13 (82.12-年龄)*1*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六级 工资*16 (82.12-年龄)*1.2*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60% 五级 工资*18 (82.12-年龄)*1.4*5118 月系数*5118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70% 四级 工资*21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 发 40%。 1-4级无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无一次性工 伤就业补助 金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75% 三级 工资*23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80% 二级 工资*25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85% 一级 工资*27 工资*病假时间 工资*90% 直到退休 死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每月工资) 539100 元 (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20倍)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 配偶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或孤儿 每月40% 每人每月30% 前两种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备注:1、工亡的抚恤金计算有点复杂,建议请专业律师计算; 2、 5-6级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结合病情和找工作的难易、工作单位情况,综合考虑,需要律师的建议。 3、 对于脑部或颈椎、腰椎、脊柱的损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合同是否调解还是裁决,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07-26 苏人保规〔2014〕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办法 >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标准 (一)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 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 270元, 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 10%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140元。 (四)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 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 10%的,予以补足。 三、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 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 相关数据口径 (一)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 26955元。 (二) 苏州市人均预期寿命 82.16岁。 (三)2014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 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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