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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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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制衣公司与工商银行信友支行于1996年9月6 日签订了为期9个月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信友支行借款制衣公司人民币18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丰华制衣公司的办公楼为抵押物,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制衣公司又向南阳支行借款200万元,也以丰华制衣公司的办公楼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之后,制衣公司均未向两支行还款,两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两支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 3、抵押登记 ——ⅱ抵押登记的部门 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建筑物—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林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工商部门 其他财产—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抵押权的效力—— ⑴抵押权标的范围 抵押物本身 附合物 从物 孳息 4、抵押权的效力—— ⑵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租赁权在先,抵押权在后 应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权在先,租赁权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 具有约束力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纠纷案 1996年2月2 日,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与该市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化学公司)签订门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中兴公司将其自己的上十下十的20间门面房出租给化学公司,由化学公司在此设立化学公司销售部,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并约定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化学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996年2月2日至1997年2月2日的租金支付。 1 1996年9月6日,中兴公司与商业银行阳光支行(以下称阳光支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阳光支行贷给中兴公司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中兴公司门面房屋20间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经该市房产部门和土地管理评估中兴公司的抵押物价值为40万元。同日,中兴公司与阳光支行分别到房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2 中兴公司未将设置抵押情况告知化学公司,并于1997年2月3日继续收取租全。中兴公司贷款到期后,未能还款。经协商, 中兴公司将抵押物协议作价38万元抵还贷款,尚余的8万元将由阳光支行支付给中兴公司。1997年5月9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1997年5月13日,阳光支行以在此设立分理处为由,通知承租人化学公司限期搬走,化学公司接到通知后,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走。 阳光支行与中兴公司的买卖是否有效? 3 4、抵押权的效力—— ⑶抵押权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抵押物转让在程序上受到限制—应通知; 未通知:如抵押物已登记,抵押权人 仍有抵押权;如抵押物未登记,抵押 权不得对抗受让人 在内容上受到限制—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在后果上受到限制—转让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 案例二:抵押权转让纠纷案 李某与某市商业很行宏发支行(以下简称宏发支行)于1997年3月2日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由宏发支行贷给李某人民币8万元,担保方式为李某座落在谊市的上三下三房屋一座作抵押。该房屋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11万元。同日,双方一块去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次日,李某到宏发支行将该款取出,并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面的轿车。李某在经营期间,面的轿车被盗,又因该车超过保险期限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1 1997年8月26日,李某与杨某协商。李某其抵押给宏发支行的房屋以 l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并商定先由杨某支付给李某房款3万元,余7.6万元在1997年12月30日前付清。1997年9月1日,李某和杨某一块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因交易中心的过失而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宏发支行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偿还,故要求李某以其所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李某称房屋已于1997午9月1日卖给了杨某,支行以李某、杨某为被告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与扬某的抵押物转让行为无效,并判令宏发支行对李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支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 未约定的依法律的规定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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