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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论道路交通事
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交通运输)论道路交通事
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5 项规定:“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
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仅仅是过失)和意外,
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壹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
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
实行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是其中也体现
了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实行的是以无过错
责任原则为主,以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
义是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
事由。可是,如果受害人有过失,其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和全部损害相比,可予以抵消。《民
法通则》第 132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壹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体现。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运行注意
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具体而言,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俩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
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
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在机
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
有人或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自己的责任。《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款第 2 项关于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的,由机动车壹方承担责任;可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壹方的责任”的规定,就
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大基本问题之壹。对交通事故侵权
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解要考虑到交通事故自身的特点,其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符合民法普通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仍需要具备壹些特别的要件,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
的规定。
(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壹般构成要件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壹般有 “三要件说”(损害事
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和“四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在“四
要件说”中,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侵权责
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壹般要件就只包含了三个要件,
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机动车交
通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
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壹
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和事件,不可能
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的发生。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
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具体
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
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规章,因此有人将机动车致害人壹方的违章行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
致害人壹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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