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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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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 见》(国发[2010] 3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培训(含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 业培训,下同)力度,规范就业培训管理,提高就业培训质 量,充分发挥就业培训在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中 的主导作用,促进我省就业培训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以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 竞争力为宗旨,以服务就业创业群体和经济发展为核心,坚 持统筹城乡、就业导向、以人为本、技能提升的就业培训工 作原则,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建立 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完 备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二条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具 体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含职 业院校,下同)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具体承担就业培训工作 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 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以开展中 短期实用技能培训为主导,加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 合,可采取独立办班、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订单式、 定向式、校企合作式培训项目。每班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 人。 第四条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 第四条 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 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 业培训(含创业实训,下同)。创业培训主要采取SIYB模式, 采取政策宣讲、项目推介、市场调研、案例剖析、专家指导 等多种形式进行。创业培训(SYB)时间不得少于10天,创 业实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每班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 第五条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应根 据市场就业或技术岗位需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 平,分类制定不同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培训 周期,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规范使用培训教材。享受就业培 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就业培训的师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教 师、资深专业人士、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相关 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与职业 (工种)联系较紧密的技能培训班的师资,由培训机构根据 岗位用工要求,聘请符合相关条件、有一定资质的人员担任。 单期培训班的教师人数根据培训内容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设区市就业局统一管理,并 采取派遣方式执行授课任务。创业培训讲师的派遣由所属设 区市就业局负责,对有派遣国家级创业培训师资或其他设区 市创业培训师资授课要求的培训班,由省就业局负责派遣。 每期创业培训班应安排两名创业培训讲师或培训师授课。培 训师资的考核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建 设和管理的通知》(赣就局[2010]41号)执行。 第九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要通 过宣传专栏、招生简章、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 宣传开办就业培训班的开班时间、培训周期、日程安排、收 费金额、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对象条件、补贴标准、拨付方 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详细内容告知参训人员, 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 培训班结束后,对领取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补贴金额 及监督举报电话在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条 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城乡各类有就业 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包括:(一)城乡未继续升学的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二)残疾人;(三)一 年内即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四)企业生产一线 在岗职工;(五)临近毕业的在校大学生。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城 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 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 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培训结果和就业情况,按规定 给予个人、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 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 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参见赣财社[2009]61号 文件、《关于提高政府免费培训经费报销标准的通知》(赣劳 社就[20031 56号)和《江西省就业培训工种分类及补贴标准 表》执行,未列入的专业(工种)可参照类似专业(工种) 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每 人每年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政府就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培训补贴的拨付方式:根据培训对象 特点和培训的组织形式,通过发放培训券的方式,在现有补 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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