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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还敢这么干吗?
苏州首例不开车被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2018-01-10 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新闻回顾
2018 年 1 月 9 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
驶犯罪案。被告人蒋某是一家 KTV 工作人员 ;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
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 KTV 聚餐、唱歌。
2017 年 11 月 19 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饭
后两人驾车载友离去,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
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 206 毫克/100
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 2100 元。归案后,被告人
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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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
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
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劝酒或者借车给人酒驾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 (东莞 )律师事务所杨太平律师指出:这起醉驾案件
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
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 (共
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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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
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
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
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从轻处罚。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什么是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
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
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
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杨律师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
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
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
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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