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还敢这么干吗?苏州首例不开车被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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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看完还敢这么干吗? 苏州首例不开车被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2018-01-10 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新闻回顾 2018 年 1 月 9 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 驶犯罪案。被告人蒋某是一家 KTV 工作人员 ;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 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 KTV 聚餐、唱歌。 2017 年 11 月 19 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饭 后两人驾车载友离去,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 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 206 毫克/100 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 2100 元。归案后,被告人 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释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 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 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劝酒或者借车给人酒驾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 (东莞 )律师事务所杨太平律师指出:这起醉驾案件 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 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 (共 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 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 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 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从轻处罚。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什么是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 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 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 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杨律师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 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 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 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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