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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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校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立达学院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上海立达学院所属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也应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审查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 (一)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人以上的活动。 (二)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人以上、有校外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人以上的活动。 (四)进校机动车在辆以上的活动。 (五)跨校举办的活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对学校内单场次参加人数以上的大型活动须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或校方联络者、场地出租联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或校方联络者、场地出租联系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安全保卫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 接受公安机关、安全保卫办公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程序、设备和安保工作人员。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上述规定。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督促举办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根据大型活动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 (三)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五)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第十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或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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