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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实践中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已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一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刑事和解面临着花钱买刑、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迫害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度以解决。笔者从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争议入手,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刑事和解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运用多年,尽管面临各种争议与质疑,但其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它对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创建和谐社会起了一定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最终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进行确认,其内容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以及第X条,这三条的规定初步建构了我国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继承中国调解优良司法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主张在犯罪发生后,在和解机构的主持和帮助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和解协议在经司法机关确认以后可作为对加害人从轻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利益,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充分陈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双方选择都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中,犯罪分析是线性的国家——个人模式。国家利益被置于最为重要的位置,犯罪被视为犯罪者个人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国家几乎垄断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表现,对犯罪的回应的权力因此必然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垄断整个刑事解纠过程有着实质上的合理性,从而决定了传统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性要素,即犯罪人与国家。鉴于此,刑事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发动,公检法等机关主要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通过对犯罪者的追诉和审判最终落实刑罚权。在这种认识下,国家如何对待犯罪者与被害人并无关联,刑事司法的运作表现为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不难想见,这样的制度理念下,任何个人或者说民问力量的介入都是被禁止的,还有对犯罪者的矫正以及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也被忽视。刑事和解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局限,以个人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作为价值取向,其强调在尊重双方自主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沟通、协调和商谈,以较为缓和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并且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被害人学的兴起,刑事司法实践从强调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当转变为同时重视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现代刑事诉讼开始追求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走向相对的理论转变,给刑事和解理论和制度的发展留出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符合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实践空间。为了解决我国社会转型中的矛盾和问题,整个司法系统所进行的改革也以不同的话语方式回应公众的司法需求,包括主体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深入人心,对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需要。在此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刑事和解以其所包含的现代刑事司法价值取向,如对犯罪者和被害入主体意愿的尊重,对罪犯矫正和再社会化的推动,成为一种积极的探索,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威慑性和对抗性,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对当事人双方的主体意志给予较多的关注和尊重。从XXX年起,我国司法机关在原有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尝试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开始刑事和解的制度化构建。刑诉法修改之前,虽然没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但作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着大量实践。
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用了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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