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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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制度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社会各界对于少年司法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顺应了少年司法的历史潮流,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于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运行与立法初衷相比存在诸多背离之处,运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如实践中上存在不该出具犯罪记录却予以出具、出具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本该封存的犯罪记录却为不相干的人所知晓等情况,本文试图以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对查询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该制度的应然状态并对运行现状进行检视,提出完善建议。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立法机关依据双向保护理念设立的一项少年司法制度。作为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其发端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公约指出要将“少年司法视为有助于青少年和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有效手段。〔2〕双向保护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两方面:首先,该原则强调应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3〕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存在差异,他们的认知水平有限,尚未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与辨认能力,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认识得不够全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家庭环境、社会风气以及受教育的程度等外界原因促成,而非其自身原因所致,而且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期,相较于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刑事立法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对待,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之机会,帮助其顺利成长;其次,该原则还意味着要维护社会长久稳定。这要求立法者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区分。对犯罪较轻、悔过态度较好、懂得承担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对于再犯可能性极高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未成年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这并非意味着排除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是考虑到其现实危害性而做出的制度安排。以双向保护理念的角度出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去标签化” 罪犯的标签不仅会产生规范性的评价,使未成年人受到法律层面的多种限制,还会使未成年人难以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遇到阻碍。标签效应还可能使未成年人被社会群体孤立,以至其不得不与自己处境相同的“同类”结伴,这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大大增加再犯的可能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帮其“去标签化”,而去标签化的重点应该限制标签的来源,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的扩散。这也是社会利益所要求的。 具体而言,犯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要求:第一,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犯罪信息。不仅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档案等进行封存,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避免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信息泄露。第二,保证犯罪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全面性,对载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文档应当全面封存,因为部分信息的泄露可能会使社会群体推测出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产生标签效应。第三,保证犯罪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及时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犯罪信息的泄露。 (二)犯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 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也是双向保护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因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教育以及就业机会,有助于使未成年人实现自身价值,树立健全的人格。犯罪未成年人实现再社会化,也符合社会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反之,失败的“再社会化”还可能使未成年人产生自卑心理,影响其健康成长。实践中已出现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导致求职失败,产生自卑心理的案例。〔4〕因此,立法应当避免出现犯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受阻的情况。 犯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要求:第一,给予犯罪未成年人公平的就业机会,严格限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的就业限制的范围,保证其能够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其次,给予犯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帮助其获得相关知识与技能,为步入社会做好准备。第三,确保犯罪未成年人不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享有自由交友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封存信息的提前泄露与去“标签化”作用的弱化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减轻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限制,消除标签效应。要实现这种目的,需要各诉讼阶段有相应的对接机制。如果在封存决定作出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期的犯罪记录封存将会变得异常困难。封存信息的提前泄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办案人员的不当披露 审前阶段是案件信息的形成阶段,犯罪信息易于为公众获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和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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