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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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口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 人员、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是本省港口的主管部门, 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 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 2000 】 139 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 。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 业务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按期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港口(码头)经 营许可证审验手续。要求变更经营范围和停业、歇业的,未向原 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注销手续的。 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验手 续,并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三)在自用、专用码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 用、专用码头单位) ,未到港口主管部门办理港口设施登记;变 更自用、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转让的,未到港口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停止港口业务活动, 并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本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 1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⑴有违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⑵有 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⑶依照港口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⑷违法 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 A 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 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经处长审核后报 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对不予立案的, 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具 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情况作 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 办的港口管理案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 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港口管理违法案件, 可先行调查取 证,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 A、B 或会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收集有关证据,撰写《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查。 (三)审查 处长对承办人 A 、 B 等撰写的《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处长核签;案 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由处务会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 A 、承办人 B 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与听证 1、对港口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 A 起草《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处长审核,报主管副局长签批,由省航务管理局制发。 2、省航务管理局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 B 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按照法定程序于 10 日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处长提出处理意见, 经集体研究形成处室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由承办人 A 、承办人 B 共同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并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于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与备案 案件终结后,承办人 A、 B 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经处长审核后, 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结案, 并将结案的有关材料 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网 站( )长期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 7 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违反港口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应当在 2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 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 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30 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 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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