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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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由自治

PAGE 69 PAGE PAGE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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