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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年月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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