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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一、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16〕11号)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沧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沧政办字〔2017〕153 号)
5.《沧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细则》(沧政办字〔2017〕140 号)
1.指导监督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一般调查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一般事故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调查、协调等工作。
4.参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一、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5.《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6.《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备案管理。
1.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协调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规划指导全市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指导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工作。
1.接到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次生灾害。
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
4.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备案监管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4
一、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监督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3.《河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冀应急〔2019〕20号)
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1.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6
一、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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