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心_学习情境2_建筑装饰工程行政争议解决法律制度_行政复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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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部 徐老师 行政复议概述 一、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复议不收费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禁止不利变更 二、复议范围 行政处罚 其它 具体行政行为 10+1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肯定 二、复议范围 否定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复议范围 附带 国务院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 赔偿 提出 未提出 三、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选择 三、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三、复议与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终局裁决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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