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教学教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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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主体:司法机关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特征 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 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 特征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 减刑限度条件 减刑 限度条件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对象条件: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象条件: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 判 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2年 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 假释 假释 不得假释:累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不得假释:累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违反有关规定,考验期满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违反有关规定,考验期满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内有违反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第一节减 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假 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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