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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煤业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
第五条 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危害因素指标超规定的作业场所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危害因素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在安全副矿长管理下进行,负责指导煤矿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监测、督查、检测、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检测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 职业卫生科开展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公示工作,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设置计划要报上级部门、监测报告及检测评价结果要存档管理。
第十条 职业卫生科需配备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设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要求如下:
(1)职业卫生科管理人员负责井上下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检查、监督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
(2)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的报告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3)督促各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4)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调度室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每天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理措施进行控制;
(8)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第十四条 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监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员工要掌握了解管辖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四节 监测要求
第十七条 煤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1)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工作面
掘进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在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筛分车间、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采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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