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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大学生自杀防控和心理危机干预的通知》 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三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党委宣传部、教务处、附属医院、保卫处、后勤处、后勤服务公司、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重大危机事件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学院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中心负责人由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对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危机干预技能培训;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专家组由5-10人组成,其中包括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同志1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1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心理咨询教师1-2人,外聘精神科医生1-2人,各二级学院专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1-2人。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进行危机干预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工作部(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院团委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团干部、学生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支持并指导大学生心理卫生协会、班团组织在校园内营造关爱生命的氛围。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监控并避免对大学生自杀等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积极、正面应对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
第十条 教务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等问题。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干预或转介;及时审核、办理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学生的转院手续;对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进行防治心理危机和精神疾病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协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或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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