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群团组织管理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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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群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群团组织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湖北省群团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群团组织,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群团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群团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群团组织受院团委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社团联合会承担本院群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群团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各学生社团自收自支,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 第七条 群团组织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群团组织的成员应当是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群团组织的成立 第九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群团组织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学、人文艺术、社会公益、体育健身等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群团组织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群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群团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群团组织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群团组织,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群团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群团组织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群团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告、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群团组织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五)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群团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第三章 群团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群团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群团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群团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群团组织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定期召开全院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群团组织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群团组织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群团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群团组织必须遵守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调配资金,并接受社团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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