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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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全院共青团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代表全院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院共青团员权益。 第三条 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院党委和团委的领导。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团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召集,并由学院党委及上级团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五条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团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现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六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学校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团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在团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共青团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院团委委员在团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团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院团委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团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八条 团代会议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向团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议案),须有院团委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九条 团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团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由院团委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团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团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须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团委 第十一条 院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院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二条 院团委由院团委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两年,每届院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院团委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院团委书记、副书记从院团委委员中产生。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第十四条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上级团组织批准,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院团委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共青团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的实施,向团代会提出制度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院团委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团代会决议,行使团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和临时团员代表会议; (五)评价院团委的工作业绩,罢免书记、副书记; (六)审议和批准院团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七)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八)决定院团委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八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院团委书记召开院团委扩大会议,由院团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九条 团代会代表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班团支部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依照学院各年级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院团委委员和下一届院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一条 团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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