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招生处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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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 - 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坚持科学招生、依法招生和“三全”招生理念,积极探索招生规律,努力构建责任明确、运转规范、协调有序的招生工作格局,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全面负责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考生。 第六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主要招生工作职责如下: 1.编报当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及湖北省对口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计划); 2.制定当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3.印制招生简章; 4.作好招生宣传; 5.提供招生咨询; 6.对招生录取人员进行培训; 7、作好招生录取工作; 8.作好新生报到、复审事后处理和与相关系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接口工作; 9.归档整理招生文件与录取名单,做好总结,为以后的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10.其他详细职责另行规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各学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八条 当年招生专业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 招生计划必须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在节约经费的前提下,有效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第十四条 宣传材料所需的文字、图片,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对与筛选,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 设计、印制宣传材料的承包商,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来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指定承包商。 第十六条 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地通过媒体、咨询会、网络、电话、信函、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必须实行“六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3.招生计划公开; 4.录取信息公开;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6.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各省招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在省招办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同时说明退档原因。 ? 第二十九条 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三十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一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六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学院领导,招生工作处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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